附件1
生态化工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
实验室安全制度(暂行)
1、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安全条例,遵守安全管理规定,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。
2、实验室内必须配备灭火器,从事有机合成的实验室必须配备石棉布或沙箱。
3、本科生、研究生教学实验开始前,指导教师必须进行安全教育。本科生毕业论文开始前,必须进行院、系和指导教师三级安全教育;研究生必须进行系和指导教师二级安全教育。没有接受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考核未达标者,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。
4、实验室内严禁存放可燃性气体(如氢气、乙炔、乙烯等、极毒性气体(如氯气、笑气等,严禁大量存放易燃易爆化学试剂(每个标准间不超过20升。普通实验室严禁从事高压有机合成实验(实验压力不超过1Mpa,高温高压设备必须配备完善的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,操作人员必须佩带劳保护具。
5、严禁在实验室内从事毒品、爆炸物等国家明令禁止物品的合成或提取。
6、从事易燃、易爆、高压实验或使用剧毒、易制毒、强腐蚀性、极毒性、可自燃等化学试剂和气体时,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,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,并事先作出紧急情况处理预案。
7、使用剧毒和易制毒化学试剂必须严格按照《青岛科技大学剧毒和易制毒化学制剂使用管理办法(暂行)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8、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实验室。除电冰箱外,其余用电器不得在工作状态下过夜。昼夜连续进行的实验,必须二十四小时有人值守,且夜间不得少于两人,并事先报实验室主任批准备案。
9、实验中产生的废液或过期失效的试剂,按照《青岛科技大学化学废弃物回收管理办法(暂行)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10、实验室内严禁吸烟、食宿、打闹、存放现金和个人物品。
11、未经许可,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。
12、每日最后离开实验室人员要负责水、电、煤气、门窗的安全检查。
13、实验中如果发生事故,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,保护现场,并报告化学学部办公室(1号实验楼301室)。
14、节假日和寒暑假需要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,必须事先到化学学部办公室(1号实验楼301室)登记备案,填写统一制作的表格,本科生和研究生必须由指导教师签字同意。学生在实验室工作期间,指导教师不得外出。
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
生态化工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2017年4月5日
生态化工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实验室安全制度(暂行).docx
2017年4月6日